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鹰潭市首例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案审结并依法执行
李发凯   (2018年07月06日)   来源:林政科
  

  

  近日,贵溪市鸿塘镇茹卜村、付家村、红山村、志光镇湖石董家、付家等6个村小组相继收到了南昌铁路运输法院615日签发的行政判决书[2018)赣7101行初145],标志着鹰潭市首例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案判决结束,原告胜诉,被告贵溪市不动产登记局收到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传票后依法履职,积极主动承担所有行政诉讼职责,并依法撤销原由林业部门错发的林权证。

  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施行以来,我市同全省各地一样,林业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山林权属调处、林权证纠错、以及涉林不动产登记证的发放方面不同程度存在职能整合不到位、沟通协调不顺畅的情况,一定程度损坏了政府形象,伤害了林农利益。上述6个村小组根据201531日起施行的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七条第一款“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”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,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”的规定,不将代政府行使职权的原贵溪市林业局列为被告,而将贵溪市不动产登记局列为被告,获得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的支持,并本着公正司法的原则,依法受理并审结了这起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案,为今后类似涉林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典型案例。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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